休宁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绩效自评
附件3
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转移支付2025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按照《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黄财绩〔2026〕30号)要求,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对2025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开展了绩效评价,现就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2025年度中央对地方政法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总额为230万元。其中:中央政法补助114.93万元,省级政法补助115.07万元。按资金性质分类:当年办案业务经费218.73万元、装备业务经费11.27万元。
二、绩效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2025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到位230万元,实际到位率100%,其中:中央政法补助114.93万元,省级政法补助115.07万元;办案业务经费218.73万元,实际到位率100%、装备业务经费11.27万元,实际到位率100%。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办案支出。
(1)2025年度办案业务案件审结数402件,办案业务经费实际支出194.65万元,预算执行率88.99%。
(2)2025年度装备业务购置数9件,指标完成率100%,装备业务经费实际支出11.27万元,预算执行率100%。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必须按照<安徽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管理办法>确定办案业务经费的开支范围列支各项支出,并设置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装备业务经费购置,严格按照县级检察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套标准执行。除省级集中统一采购外,其余采购在徽采云平台按程序进行采购。装备经费列支各项支出,转账需附有效票据、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采购合同、验货单等。
(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以办案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守初心、担使命,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勇担当、善作为,推动共建共享共治,转理念、强定力,全面持续推进“四大检察”发展。
2025年度办案业务案件审结数402件,业务装备购置数9件,指标完成率100%。办案业务经费实际支出194.65万元,预算执行率88.99%;装备业务经费实际支出11.27万元,预算执行率100%。
(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A、办案业务经费绩效目标及指标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2025年支持的市县(区)检察院数量1个,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数量402件,检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数量9个,支持司法救助案件数4件。
(2)质量指标:检察机关案件办结率96%。
(3)时效指标:业务装备采购案件响应及时性都很及时。
2.效益指标和可持续影响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社会效益指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改善办案基础设施和办案条件,提升政法部门履职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普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程度明显。
(2)可持续影响指标: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对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保障力度持续加强,对基层检察机关业务装备经费保障力度持续加强的程度明显。
(3)经济效益指标: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的程度明显。
(4)生态效益指标:打击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犯罪,有效提升自然生态环境的程度明显。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办案业务案件质量达到检察质效要求,提高了社会公众满意度和办案人员满意度,满意度均达95%。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2025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实现预算和绩效目标要求,基本没有偏离绩效目标情况发生。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绩效评价运用在绩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视。绩效评价之所以能够发挥激励作用,并不仅仅是依靠绩效分数本身,而是与绩效分值相关联的其他方面,绩效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开的,本单位已在电子政务平台及本院网站予以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各级巡视、审计和财政监督中未发现问题。
六、附件
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 |||||||
| (2025年度) | |||||||
|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
| 中央主管部门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地方主管部门 | 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 资金使用单位 |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 ||||
| 资金投入情况(万元)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B/A×100%) | ||||
| 年度资金总额: | 230 | 205.92 | 89.53% |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114.93 | 114.93 | 100.00% | ||||
| 地方资金 | 115.07 | 91 | 79.08% | ||||
| 其他资金 | |||||||
| 资金管理情况 | 情况说明 |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 |||||
| 分配科学性 | 资金分配与项目计划及预算基本相符 | ||||||
| 下达及时性 | 按照规定时间安排下达资金 | ||||||
| 拨付合规性 | 遵守国家法规和财政规定 | ||||||
| 使用规范性 | 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专款专用 | ||||||
| 执行准确性 | 按照项目进度和预算绩效目标较好的完成资金使用 | ||||||
|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 安排专人按计划进行绩效申报和评价 | ||||||
| 支出责任履行情况 | 强化资金审核,规范资金核算 | ||||||
|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以办案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守初心、担使命,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勇担当、善作为,推动共建共享共治,转理念、强定力,全面持续推进“四大检察”发展。 | ||||||
| 绩效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支持的市县(区)检察院数量 | 1 | 1 | |||
| 指标2: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数量 | 402 | 402 | |||||
| 指标3:检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数量 | 9 | 9 | |||||
| 指标4:支持司法救助案件数 | 4 | 4 | |||||
| 质量指标 | 指标1:检察机关案件办结率 | 94% | 96% | ||||
| 时效指标 | 指标1:业务装备采购及时性 | 及时 | 及时 | ||||
| 指标2: 案件响应及时性 | 及时 | 及时 | |||||
| 效 益 指 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指标1: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 程度明显 | 程度明显 | |||
| 社会效益 指标 |
指标1: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程度明显 | 程度明显 | ||||
| 指标2:促进改善办案基础设施和办案条件,提升政法部门履职能力 | 程度明显 | 程度明显 | |||||
| 指标3: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 程度明显 | 程度明显 | |||||
| 指标4:提升人民群众普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 | 程度明显 | 程度明显 | |||||
| 生态效益 指标 |
指标1:打击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犯罪,有效提升自然生态环境 | 程度明显 | 程度明显 |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 程度明显 | 程度明显 | ||||
| 指标2:对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保障力度持续加强 | 程度明显 | 程度明显 | |||||
| 指标3:对基层检察机关业务装备经费保障力度持续加强 | 程度明显 | 程度明显 |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指标1:社会公众满意度 | 95% | 95% | |||
| 指标2:办案人员满意度 | 95% | 95% | |||||
| 说明 | 各级巡视、审计和财政监督中未发现问题。 | ||||||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 |||||||
|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 |||||||
|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所形成的实际支出。 | |||||||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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