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的意见
1953年至1958年,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议,表彰了一批为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农业劳动者。目前,健在的农业劳动模范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存在一定困难。为体现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上述省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
凡经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目前健在的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中没有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包括农村居民或转为城镇居民但没有公职人员,不含集体代表),给予困难补助。
二、补助时间和标准
从2014年起,每人每年发放困难补助1800元。
三、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由补助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解决。
四、审批程序
由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社居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见附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依据省农委印发的《安徽省1958年前农业劳模名录及有关资料选编》)。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名单由省农委提供,经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同级财政部门按标准打卡发放困难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