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休宁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健康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逐步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力争到2025年,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休宁县户籍0-17周岁,同时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二)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残疾儿童。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待条件成熟后,将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四、救助标准
(一)0-14周岁智力、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功能训练时间为每人每年10个月,救助费用每人每年不低于1.5万元;0-14周岁脑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0个月,救助费用每人每年不低于1.8万元。
(二)0-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四类残疾儿童基本辅具适配救助,由县残联根据年度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辅具救助安排统一组织实施救助。
(三)15-17周岁听力、语言、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少年每人每年康复训练费用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付部分低于2000元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
(四) 0-1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进行肢体矫治手术的,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自付部分低于5000元的,按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经费保障
救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解决。其中: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及省、市民生工程专项资金共同保障0-10周岁智力、听力言语、孤独症、脑瘫等四类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11-1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
县人民政府每年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
六、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救助。0-14周岁残疾儿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残联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 15-17周岁残疾儿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康复机构开展康复服务,并于康复服务结束,凭结算发票到县残联申报补助。
结算。0-14周岁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15-17周岁残疾儿童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发放至监护人提供的帐户上。
七、定点康复机构的建设和专业人员的培养
根据我县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暂时不具备开展康复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强化信息共享,提高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八、加强综合监管
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强化组织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县政府预算。残联和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救助政策,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