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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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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外资企业,社会组织,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困难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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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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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休宁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
负 责 人: 徐志军
联系电话: 0559-7531381
详细地址: 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A6窗口(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新安西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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