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条 同一种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重复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因以下情况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救助参考标准为:
1、因患大病、重病,在扣除所报费用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6倍的一次性救助;
2、因遭遇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电击、雷击、火灾、水灾等人身意外伤害,或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6-10倍的一次性救助;
3、因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直接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6倍的一次性救助;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各种基本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原则上,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1-3倍的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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