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休宁县法院将刑事审判庭搬至五城法庭,就地公开开庭审理由休宁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在案件审理中首次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折抵惩罚性赔偿金。部分乡镇干部、村民到场旁听。
2023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先后多次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被食用或者售卖。2025年4月19日,汪某某在休宁县五城镇古林桥下河段河道内,使用电瓶、电鱼竿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渔获物3.8千克。休宁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对该水域生态资源造成影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已依法对汪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汪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7194元。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了解到汪某某家庭经济困难,该案公益诉讼请求难以执行到位,单纯的经济赔偿还可能使汪某某的家庭陷入困境。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也主动表示愿意以公益劳动方式对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法院协同检察院、当地司法所积极沟通,促成检察院与汪某某达成以巡河、护林等公益劳动折抵剩余赔偿资金的劳务代偿协议,协议对其履行公益劳动的期限、方式、监管责任等进行明确。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汪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7194元,其中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照汪某某在五城镇古林村开展巡河、巡林等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进行抵扣。
一次庭审,让禁渔红线更加鲜亮;一次“以劳代偿”,让生态“损害者”成为“守护者”。此次案件,休宁县法院、县检察院探索适用“劳务代偿”的修复方式,既有助于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又破解了“判决易、执行难”的困境,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