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6月16日至18日,县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全县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工作;6月26日,歙县评查组到休宁县开展行政执法案卷交叉互评互查工作。现将两次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评查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4年度按照一般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重点聚焦公安、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领域,以涉企行政执法案卷、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纠错(含确认违法、撤销、变更等)、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处罚案件的案卷为重点。
(二)评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规定,采取各执法部门全面自查、县司法局集中评查以及区县交叉互查的方式,从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方面对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进行了评查。
(三)评查情况
5月份起各乡镇各执法部门根据要求,陆续开展本部门本领域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自评工作,自查案卷751件,做到了自查自评全覆盖。本次全县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县司法局邀请21名行政执法业务骨干组成评查小组,对196件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细致的评查,评选出优秀案卷54件;区县交叉互查互评侧重于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抽查案卷60件,其中涉企案卷43件,优秀案卷16件。
二、存在的问题
从集中评查和区县交叉互查情况看,全县行政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在不断提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引起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一)主体认定不够准确。有的案件违法主体认定有误,处罚对象错误。如:溪口镇人民政府办理的“吴某某未经审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东临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的“施某某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二)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有的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未见委托书和委托审批表,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休卫传罚〔2024〕10号”;有的案件立案后第二天就作出处罚决定,未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如:县交通运输局“皖黄休交罚〔2024〕1000001号”;有的案件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限,如:县林业局“休林罚字〔2023〕第0112号”;有的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未满5日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龙田乡人民政府“龙综法罚决〔2024〕001号”。
(三)法律适用不够严谨。一是法律依据引用不准确。有的案件作出从轻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有误,如:县农业农村局“休农水(渔政)罚〔2024〕2号”。二是裁量权基准适用不规范。有的案件有关文书中未体现裁量考量情况,如:县应急管理局“(休)应急案〔2024〕1号”。
(四)案卷制作不够完善。一是文书制作不规范。有的案卷立案审批表等文书材料中有错别字,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休市监综处罚〔2024〕1号”;有的案件询问笔录结尾当事人未签意见,如:县城管局“休城罚决字〔2024〕第16号”;有的案件处罚决定书告知的救济途径有误,复议机关、诉讼机关书写错误,如:渭桥乡人民政府办理的“汪某某滥伐林木案”;有的案件文书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签字不完整,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休自然罚字〔2024〕1号”;有的案卷在未作出处罚决定前,对违法行为的表述没有加“涉嫌”,如:五城镇人民政府“休五综法罚决字〔2024〕0001号”。二是卷内材料不全。有的案卷缺少备考表,如:万安镇人民政府“万行案罚决〔2024〕01号”。三是装订不符合规定。有的案卷未装订成卷,如: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休)文旅体罚字〔2024〕第001号”;有的案卷未制作卷宗封面、未编写页码、缺少结案报告,如:流口镇人民政府“休流综合执法〔2024〕1号”。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案卷评查活动对严格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以案卷评查为契机,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继续加大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力度。
(二)落实各项制度,提高执法办案能力。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罚缴分离制度、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力度。进一步增强办案程序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落细落小落实,消除随意性,做好法律风险的源头控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
(三)加强问题整改,避免问题重复发生。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把执法案卷的评查和问题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案卷评查真正起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