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11月26日
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月潭水库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月潭水库水体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月潭水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月潭水库库区水域范围内的休闲垂钓管理。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钓获物等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第四条 月潭水库库区水域划定以下休闲垂钓区:
(一)陈霞大桥以上至月潭水库库尾水域;
(二)回口桥以上水域;
除划定的垂钓区外,月潭水库库区其他水域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禁渔期内,月潭水库水域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含垂钓区)。
第五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是经营管理区域内休闲垂钓的环保安全等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划、环保和安全等要求完善相关垂钓设施。
渔业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休闲垂钓区可适当调整;开展垂钓经营活动,应当将经营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月潭水库水域实行定点垂钓方式,每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
第七条 禁止使用下列方式进行垂钓:
(一)未经许可利用船只、艇、排筏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入湖垂钓;
(二)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三)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锚定设备、鱼枪等手段钓鱼、射鱼。
第八条 禁止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一)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进行打窝垂钓;
(二)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垂钓;
(三)向水体投放田螺、钉螺等外来生物。
第九条 垂钓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桥梁、码头渡口、电力设施、危险深水区等区域上下游50米范围内垂钓;
(二)在暴雨、台风、强对流、洪水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垂钓;
(三)钓捕幼鱼;
(四)钓捕鲢鱼、鳙鱼以及国家水生保护动物;
(五)收购、销售钓获物及其制品;
(六)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七)生产性垂钓(是指不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钓获物等不符合规定,钓获物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垂钓行为。
第十条 禁止未经审批违法建设垂钓设施。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二条 举办垂钓赛事的,应当经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文旅体、应急、水利、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设置垂钓设施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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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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