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511-0015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5-11-26 发布日期: 2025-11-28
发文字号: 休政办〔2025〕7号 性: 有效
标  题: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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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1126日    


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保护月潭水库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月潭水库水体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月潭水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月潭水库库区水域范围内的休闲垂钓管理。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钓获物等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农业农村(水利)、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月潭水库库区水域划定以下休闲垂钓区:

)陈霞大桥以上至月潭水库库尾水域;

)回口桥以上水域;

除划定的垂钓区外,月潭水库库区其他水域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禁渔期内,月潭水库水域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含垂钓区)

 渔业生产经营者是经营管理区域内休闲垂钓的环保安全等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划、环保和安全等要求完善相关垂钓设施。

渔业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休闲垂钓区可适当调整;开展垂钓经营活动,应当将经营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月潭水库水域实行定点垂钓方式,每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钩。

第七条  禁止使用下列方式进行垂钓:

)未经许可利用船只、艇、排筏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入湖垂钓;

)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锚定设备、鱼枪等手段钓鱼、射鱼

第八条  禁止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进行打窝垂钓;

)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垂钓;

)向水体投放田螺、钉螺等外来生物。

第九条  垂钓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桥梁、码头渡口、电力设施、危险深水区等区域上下游50米范围内垂钓;

)在暴雨、台风、强对流、洪水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垂钓;

)钓捕幼鱼;

)钓捕鲢鱼、鳙鱼以及国家水生保护动物;

)收购、销售钓获物及其制品;

)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生产性垂钓(是指不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钓获物等不符合规定,钓获物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其他依法禁止的垂钓行为。

第十条  禁止未经审批违法建设垂钓设施。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二条  举办垂钓赛事的,应当经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文旅体、应急、水利、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设置垂钓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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