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5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村委会:
2025年森林采伐限额县林业局已下达到我乡,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持续增长。根据县林业局林政字〔2025〕61号、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休宁县林业局林政〔2025〕58号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会议研究,第一批次全乡商品材采伐计划2000立方米先分配到各村组,剩余500立方米采伐计划根据后续各村申请及第一批次计划使用情况,经林业站及分管领导初审报乡主要领导审核后进行第二次分配。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增强责任意识,合理安排森林采伐限额。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键性措施,对提升森林生态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村要从保护生态环境出发,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两山论”意识,持续开展“守护青山”行动。要切实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申请采伐的林权人要依法严格管理,凭采伐证规定的技术规程采伐,坚决杜绝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要把好源头关,凡河流两岸、划入公益林的、近三年内采伐未及时更新的、造成本村范围内每年出现2次以上滥伐案件的、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的、县政府其他禁止采伐规定的,不予安排采伐限额。
二、完善监督、规范程序。采伐限额下达后,各村要召开村两委会议,落实通知到申请人,以便申请户及时联系设计机构进行伐前设计。各村民组之间计划严禁串用,所分配的计划必须是之前经村组盖章的申请户。各村林长要主动担当,转变观念,要根据申请户的家庭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酌情安排计划。林权人申请采伐时必须向设计机构递交林权证原件审核,林权证登记人与实际申请采伐执行人姓名不符的,需提供村组相关证明,未递交林权证原件、权属不清的设计机构应不予设计。对于采伐蓄积30立方米(含)或面积3亩(含)以下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完成伐区调查,提交包括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表(需提交实地远、近景和申请人位于实地照片各一张以及采伐地块的经纬度坐标),对于集体山场采伐林木的,按照《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以及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休农水字〔2020〕18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的一律不允许设计发证。
三、明确职责,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村级林长要在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尽责履职,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守护绿水青山工作的责任感。林木采伐的被许可人和为伐区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对各自申报采伐的材料和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为确保“采一片造一片成一片”,采伐山场的木材必须及时下山确保在采伐证规定的时间里完成更新造林,各村林长要充分发挥护林员、村民组长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对不按规定采伐的、未及时更新造林的,及时上报进行查处,并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将其作为重点审核和监管对象,在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之前,一律不允许安排以后年度的采伐限额。
四、民用材申领事项:(一)为防止超伐情况发生,各村严禁平均分配计划,要按照实际需求量的多少在蓄积6m³以内控制;(二)根据山场林木分布情况采用:“皆伐、渐伐、择伐”方式进行采伐,以择伐为主;(三)采伐集体山场林木的,由村民组召开户主会议研究确定需批民用材的农户对象、山场范围,形成会议记录报乡政府统一审批;(四)采伐户申请时需提供林权证、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五)为方便群众办事,及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各村接到农户申请后,指派村组干部与农户到申请采伐山场实地勘察,拍摄山场现状照片报林业站审核(带经纬度坐标的远、近景照各一张,申请人或委托人须在山场),并指派一名村干部,为申请户提供全程代理服务,让群众少跑腿,充分发挥村级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机构的作用;(六)申请户申请必须在两委会议上通过,会议记录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审核,林业站要对申请采伐山场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未批先砍,不按采伐证规定采伐等情况发生的,上报林业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各村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25年渭桥乡商品林采伐限额分解表(第一批次)
休宁县渭桥乡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2025年渭桥乡商品林采伐限额分解表(第一批次)
单位: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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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各村预报数 |
下达计划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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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倪湖村 |
2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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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珰金村 |
25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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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渠口村 |
2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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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板桥村 |
900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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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前村 |
450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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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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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民用材全乡共200立方米(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先后顺序审核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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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5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docx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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