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休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休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休宁县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休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现就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收益分配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开展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比例。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
(二)坚持科学分配原则。收益分配方案制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议、理事会和监事会商议、提交村党员大会审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
(五)激励促进发展原则。坚持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村干部激励挂钩,充分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二、收益分配范围
(一)年度可分配收益范围。年度可分配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经营性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缴纳税费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加上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收益的总和。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益,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配,不得提前一次性分配。
(二)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集体资产处置收入、留归集体的征地补偿款、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资金、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顺序及比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亏损后的可分配收益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提取村级履职公益经费—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有结余的,作为未分配收益,结转下年使用。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滚动式发展扩大再生产、乡村振兴产业、转增资本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建设成员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等。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不少于当年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30%。
(二)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如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文化文体活动,帮扶特困供养户、脱贫户,资助困难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奖励脱贫致富能手、模范村民等日常福利方面。提取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不高于当年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10%。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不得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物业费等应由成员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支出,引导农民群众提高节约意识。当年因亏损不能提取应付福利费及账面福利费积累为红数(负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发放成员福利。
(三)提取村级履职公益经费。主要用于弥补村委会公共事务方面的经费支出,提取比例一般不高于当年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10%,具体提取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
(四)向成员分配收益。一般情况下当年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30%-5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具体提取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总数和分红总额,核算每股可分配收益具体数额,经民主决策程序,开展成员按股分红,参与分红的人员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当年弥补亏损后的可分配收益超过20万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予分红,不足20万元的可不予分红。
(五)其他分配。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包括用于对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和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等。
四、收益分配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事务中的领导作用。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确定年度收益分配计划,次年3月底前完成收益分配。
(一)核算实绩。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清查资金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清收力度;搞好承包经营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收入。在此基础上,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一律不得进行分配。
(二)制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年度可分配收益情况,按照章程规定制定收益分配初步方案(包括可分配收益情况、分配对象、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等),监事会根据财务制度审核该方案。
(三)审议公示。方案提交村党员大会审议后,理事会将收益分配方案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确保告知征求到位。理事会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乡镇审核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书面决定。决议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实施分配。在方案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后,制作收益分配表,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成员或成员代表签字确认。实施结果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五)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收益分配签字表等书面材料报乡镇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是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走上制度化、程序化、透明化、规范化轨道。
(一)加强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审核工作,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公开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各乡镇要及时审阅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表决前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推进政经分离。各乡镇要进一步推进账务分离工作,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管理,推动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其运营提供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规范运行。
(三)健全审计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情况的审计,杜绝弄虚作假、亏空分配等违规行为,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移交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各乡镇要组织人员深入村,妥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做到“六个严禁”。严禁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严禁未提交乡镇审核把关进行收益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上优亲厚友;严禁搞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
本指导意见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收益分配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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