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499/202412-00009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12-06
发布机构: 休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2-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农水函〔2023〕129号 词: 农村饮水安全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休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2-06 14:32 信息来源: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生产,长期发挥效益服务群众,让群众吃上安全水、放心水,促进饮水工程设施管护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维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休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年11月7日

休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服务群众,让群众吃上安全水、放心水,促进饮水工程设施管护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维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我县各村、组群众提供生活用水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包括市县水厂管网延伸村、溪口水厂、齐云山水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是指从事该工程日常管护、巡查、监督以及水费征收的管理人员(以下称管理员)。

第二章 管理人员确定

第三条  自行管理的行政村原则上每村(乡镇也可以视情按每个供水点)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1名;法人水厂管理人员由水厂负责。

第四条  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由所属村民主推荐、确定,报所在乡镇备案,由各行政村或村民组与管理员签署服务协议。人员确定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须选择有一定文化水平、有责任心、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已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乡镇统一办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管理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长期在村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具有一定管水经验和技能的人员可优先选用。也可以和其他村级事务联合聘用管理员。

第三章 管理人员职责

第六条  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设备操作、设施维修养护、定期加药消毒、水费征收,水源地、水工构筑物、管网、阀井等设施的日常巡查,严防损毁、破坏,确保供水设施24小时运行正常。做好巡查、养护、维修、加药消毒记录。建立水费征收台账。做好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及时调解水事纠纷(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上报所在乡镇、村组)。

第八条  协助县农水、卫健(疾控)、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乡镇做好水质安全管理、水源地环境保护、舆情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对有可能危害管网安全的工程、工地、乱挖乱钻等现象及时提出警示,对侵占管网的违规行为或对供水水质安全存在隐患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不成功的及时上报所在乡镇、村组),防止农村供水工程和设施遭到破坏。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一经确定,乡镇统一上报县农水局。农水局审核后对全县各行政村的管理人员、管理区域等事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接受县农水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所在乡镇、村的属地管理。对出现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对农村供水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所在乡镇应及时督促行政村解除服务协议,并按程序重新确定管理员。

第十二条  县农水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的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不断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 待遇报酬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报酬(含法人水厂管理员)县级补助按照行政村(供水点)户籍人口每人每年3元(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确定。既有行政村管理、又有法人水厂管理的村分别按管理供水的人口同标准确定。

乡镇视财力、工程管理难易程度可以另行适当增补。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补助由乡镇统一报县农水局,县农水局结合乡镇饮水工程的舆情处置情况核定。县级补助资金每年12月底前拨付到乡镇和法人水厂。

乡镇级补助资金的发放由乡镇自定。

第十五条  乡镇负责对管理人员(含法人水厂)进行年度考核。应制定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每年对本乡镇范围内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舆情处置、供水保障等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六  县农水局、乡镇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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